第104章 总长在卷纸筒了!(2 / 2)

南韩检察官 嘛呢石 1320 字 6个月前

林世勋沉着一张颇有威严的脸,他约五十多岁,身材略胖,一张国字脸,耳垂肥大,头发梳的一丝不苟。</p>

因为训斥下属喜欢卷起纸筒敲下属的头,林世勋私下有个“打地鼠”总长的外号。</p>

许检察长心中苦笑,这个李和尚怎么这种时候被人抓住了小辫子。</p>

现场直播还在继续。</p>

电视台的工作人员急匆匆的送来一个信封。</p>

一张照片放在大屏幕上,正是李和尚和一个女人搂抱在一起,两人的面部表情很清晰。</p>

“李检察官,呵呵,恐怕你今晚回家,不止要跪洗衣板那么简单了!兴许还要跪榴莲,现在给大家一个解释吧!”</p>

“请问洪先生你还在吗?”李和尚却一脸从容淡定。</p>

“我在!李部长还有什么问题吗。”电话另一端语气带着得意。</p>

“你敢透露你的姓名吗,敢不藏头露尾吗?”李和尚反问道。</p>

“有什么不敢,我是电视台记者,洪锡诚!李部长满意了吗,现在可以解释了吗?”</p>

“洪锡诚先生,你能证明这张照片就是我吗?”李和尚问道。</p>

“当然,我用人头担保,这是我亲手拍的,上面的男人就是你!”</p>

李和尚掏出手机,现场拨打电话:“喂,我是汉城地检部长检察官李和尚,我要报警!这位警官你也看直播了吗,他叫洪锡诚!自称是电视台的记者,你们可以抓人了!”</p>

“李部长,你什么意思,为什么报警抓我!”热线电话还没有挂断,另一端的洪锡诚懵逼了。</p>

“因为这张照片啊,你证明不了照片里的男人是我,我就告你诽谤!你拿人头担保,这张照片里的男人是我,那这就是你侵犯我隐私的犯罪证据!所有电视机前的民众都可以作为我的人证,根据我国《关于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的特例法》第14条,对于偷拍与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,将处以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。即使非本人摄制,只要未征得被拍者同意,将摄影内容散布、销售、展示或散布,也将被处以同样的处罚。”</p>

“不!我错了,我不要解释了行吗。”热线电话里的洪先生哭腔问道。</p>

“洪锡诚先生,跟踪偷拍一位大韩民国的检察官,还是在他调查黑帮暴力案期间,我们有理由怀疑你的动机,我们检方将会秉公执法,会好好查一查你的,但愿你没有涉黑、没有任何的违法犯罪行为!电视机前的警官听到了吗,现在可以去抓人了!不要给他自首的机会,要知道犯罪分子自首后可以得到从轻处罚,其中犯罪较轻的,还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。”</p>

“我自首,警官,我自首,快抓我!李部长,我已经跟路上的巡警自首,这下没理由判我五年了吧。”</p>

“把电话给我,李部长,我是行动组刑警马锡道,我恰巧也在这里了,案犯已经自首,请您指示。”</p>

“给他带上手铐,然后将电话免提,我们说两句!”</p>

“是!已经开免提。”</p>

“洪锡诚先生,恭喜你,干得非常漂亮,如果犯罪较轻,你确实可以获得减轻或者免除处罚,但前提是你配合案情调查,老实交待!”</p>

“我一定配合!争取免除处罚……”</p>

电视机前的观众们都看麻了。</p>

这是在直播检察官办案吗?</p>

不是观众热线揭露李和尚的婚外恋吗?</p>

怎么说来说去的,举报者被说犯罪了。</p>

更戏剧化的是,举报者还真的投案自首了!</p>